海南省摄影家家协会章程

(2021年10月31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省摄影事业、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文化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繁荣发展海南省摄影事业,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摄影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积极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洪流,不断探索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实现途径。支持和代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积极反映我省摄影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探索实施分级分层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基层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条  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加强我省摄影界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摄影工作者队伍。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摄影工作者行为守则,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积极反映会员和摄影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从事创作、展览、评论、研究、国际摄影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条  把推动创作优秀摄影作品作为中心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尊重艺术规律、加强定力修为,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摄影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摄影创力,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推动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条  完善人才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骨干摄影工作者及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升培训质量,完善对终身成就摄影家、杰出摄影人才、德艺双馨摄影工作者、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

  组织海南文艺奖(南海文艺奖摄影类)、重大评奖活动,健全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加强导向性、示范性引领,不断提高重大奖节活动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十一条  重视事关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和理论评论建设。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倡健康的摄影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摄影实践。办好摄影刊物、网站、公众号,及时反映摄影创作、展览、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  坚持文化惠民、文化为民、文化乐民,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动员、鼓励引导越来越多的摄影工作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走进基层为群众送去更多美好精神食粮,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  高度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摄影工作者、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摄影活动和青少年摄影教育活动,推广和普及摄影艺术。

第十  尊重各地方摄影艺术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摄影家,加强与各省外摄影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省摄影艺术的发展,巩固和扩大全国各地摄影家的团结。

第十条  促进并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和摄影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外摄影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摄影组织的联系与友好往来,推动海南省摄影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摄影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摄影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摄影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市县、各系统、高等院校、驻琼部队、省直机关等单位的摄影团体,经申请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二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评论、展览、教育、制作、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或经有关途径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接受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业务指导,向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推荐新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  为响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及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在非法社会组织中任职务。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为我海南省摄影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外摄影家,国外摄影人士,经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 

 

第二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海南省摄影家协会全省摄协代表大会。

全省摄协代表大会的职责:讨论并决定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省摄协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为省摄协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省摄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省摄协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海南省摄影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摄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每年度履职考核一次。

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海南省摄影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

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三十二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摄影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海南省摄影家协会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本会的名称是海南省摄影家协会(HAINAN PHOTOGRAPHER SASSOCIATION 缩写:HNPA)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琼苑宾馆八角楼。

三十七 本章程于2021年 10月 31 日,经海南省摄影家协会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即日起生效。章程修改权属全省摄协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主席团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