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3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昌市文联”)。

第二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文昌市委领导下全市文艺界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共产党联系文昌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海南省文联团体会员,具有政治思想的导向性、专业的权威性、广泛的代表性,是推动文昌市社会主义文艺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文昌市文联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贴近基层,贴切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推动文艺创新、繁荣文艺创作,不断推出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文昌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为海南省自贸区(港)建设添砖加瓦,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文昌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展演、文艺评奖、文艺批评、文艺交流等工作,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对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文昌市文联密切联系、团结引领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推进文艺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有效加强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推动文昌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更为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文昌市文联支持和帮助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创作、研究、传播优秀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专业水准的公共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文艺人才。对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和鼓励,努力培养“德艺双馨”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七条 文昌市文联积极推进文艺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志愿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文艺志愿、文艺惠民服务活动。

第八条 文昌市文联促进全市各民族、各党派、各行业、各门类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市外文艺界的交流与融合,继承和创新优秀的民族文艺传统,扩大文昌文化对外影响力,为实现中华文化复兴贡献力量。    

第九条 文昌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情况、意见、要求。当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及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文昌市文联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协助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及团体会员对外提供文化服务和开拓文化市场,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包括对民营文艺企业、民间文艺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引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文昌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我市文艺业态的特点,可适时吸收优秀的文艺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遵守市文联章程,执行市文联决议,完成市文联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市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艺惠民等活动,积极向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文艺舆情信息,维护市文联合法权益,开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全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市文联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市文联活动,对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履行义务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经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文昌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为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有关比例的合理性,市文联主席团经民主协商,可酌情特邀部分代表与会,但特邀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审查和决议我会的重要会务,听取和审议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市文联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各团体会员按分配名额分别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会中分配给各团体会员(各单位)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实行自然替补制,如出任者到龄退休、调离岗位、因故离职,可依程序更换人选,各团体会员(各单位)推举更替人选,报市文联主席团讨论并经委员会通过后可接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文昌市文联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市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推举秘书长一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同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文昌市文联委员会可报请中共文昌市委批准,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对不称职的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授权文昌市文联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八条 文昌市文联经费来源:1.国家资助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文昌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均系国有社团法人的公共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其使用和处置应遵守国家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接受严格的财务公共监督,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变更为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市文联要加强国有资产及资金跟踪监管。市文联的任何资产经费使用,要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文昌市文联,文昌市文联会址设在市委市政府办公楼西副楼3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文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