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海文艺奖”评奖公告
2014年09月30日 09:30 来源: 文艺网 责任编辑:管丽娟 点击:9032 我有话说(0人参与)
一、奖励名称
海南省“南海文艺奖”是经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的综合性文艺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本次奖励定名为“第一届海南省南海文艺奖”,旨在奖励我省近年涌现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推动我省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
二、评奖基本原则
南海文艺奖评奖工作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作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三、评选名额
本届评奖共评出84部左右作品。授予终身成就奖2名。
四、评奖范围
本届评奖涵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剧(含电视文艺)、广播剧(含广播文艺)、音乐、舞蹈、美术(含设计艺术)、书法、摄影、曲艺、杂技(含魔术)、民间文艺、文艺理论评论等门类的作品。凡户籍归属地为海南省或在海南省工作的中国公民和隶属海南省的文艺生产单位和旅居海南文艺家创作的海南题材作品,于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第一出品人身份创作、生产、推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申报评奖:
1、在省级以上报刊(指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公开发表的单篇文学艺术作品(含各文艺门类,歌曲作品须具备词、曲),或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专著(标有ISBN书号和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可经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核查)。
2、在省级以上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各类美术(含已实施的设计艺术作品)、书法、摄影作品。
3、首次在省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播映,或在省级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各类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含魔术)节目。
4、首次公开上映的影片,和首次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播出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文艺节目(电影电视均含动漫类作品)。
5、首次在省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公开演出,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展览、竞赛中入选、获奖的民间文艺作品。
6、参评的艺术理论研究著作、论文及报刊文艺评论专栏,须是题材重大、导向鲜明、正确分析解答现实问题、具有积极重大社会反响的作品(出版规格同第1条)。
7、在评奖时限内,获得经中宣部认可的全国性文艺奖的作品和我省与中国文联及全国各文艺家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获奖文艺作品,经申报并审定后,授予“海南省南海文艺奖荣誉奖”,但不参加本次评奖。
五、评奖标准
1、作品导向正确,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2、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国内同一文艺门类中居前列,能代表我省文艺创作生产水平。
3、作品在全国产生了良好而广泛的社会影响。
六、奖励
对本届获奖作品和个人,以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省各文艺家协会的名义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七、相关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应将南海文艺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单位获奖者,作为单位业绩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主办单位对南海文艺奖全部获奖作品和个人拥有以音像、电子出版物、网络传播、展播、展映、展演、展览等载体形式做宣传和出版发行南海文艺奖作品的权利。
八、报送要求
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一届海南省南海文艺奖作品申报表”和“第一届海南省南海文艺奖作品荣誉奖申报表”,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报送省各文艺家协会。
南海文艺奖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联组联部。
咨询电话:65323130,65358113,65332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