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海南省民协)是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权威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海南省民协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广泛团结引领海南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助力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贡献力量。

第四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密切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文艺团体,推进民间文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有效加强民间文艺家队伍的行业自律和自强。

第七条  组织和支持民间文艺家们进行创作、研究以及传播优秀民间文艺作品,开展各种有社会影响和民间特色的公共文艺活动,承担会员之间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对会员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八条  积极发现和努力培养民间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民间文艺队伍,对各种优秀民间文艺作品和优秀民间文艺人才给予奖励和推介。

第九条  促进全省各民族、各党派、各地区、各行业、各门类民间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条  积极开展和推动我省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和推动国际民间文艺交流活动,促进海南民间文艺的发展、传承与繁荣。

第十一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民间文艺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积极沟通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反映民间文艺家们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当民间文艺家和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对当事者的自我维权提供法律及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协助民间文艺家和团体会员培育和开拓文化市场,在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许可范围内积极发展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增强活力,壮大实力。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各市县民协、民间文艺类的文艺社会组织为海南省民协团体会员。民间文化产业、行业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团体、企业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凡在海南工作或居住满一年以上,从事民间文艺创作、研究与交流的有志有为之士均可申请加入海南省民协,经主席团审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成为海南省民协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领导实施。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会员会费标准另定),完成本会交付任务的义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对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1、因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者;2、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基本准则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3、违反本会章程者;4、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者;5、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或活动者。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海南省民协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领导权力。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海南省民协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协会工作,同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驻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为协会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协会第一执行责任人。主席团需进行届中述职。主席团成员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三次以上者,将召开理事会议,免去其主席团内职务;理事无故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三次以上者,劝其自动退出理事会。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主席团,可通过民主程序适时地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二条 届中任免理事会理事、主席团成员,须经过主席团提名,完成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届中任免理事要根据会员增加的数额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原则上新任理事数不超过新增会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资助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文艺活动立项与结项制度 。

二十七第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凡以本协会名义从事经营、集资活动的,须由主席团研究批准,定期向理事会、主席团汇报协会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HNFLA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