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1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音乐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音乐精品力作。
第八条 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海南赛区选拔赛等评奖、展演活动,提升选拔赛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其他展演、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组织参与中国音协系列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会员及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专业优势,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十条 尊重、扶持海南优秀民族民间音乐传统和特色,传承和发展海南优秀民族民间音乐。
第十一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和新兴音乐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海南省与国际间的音乐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海南音乐走向世界。
第十四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全省各地、市、县音乐家协会为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各地、市、县产业文联所属音协,提出申请并经海南省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决议,完成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省落户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海南省音乐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成为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音乐工作与活动者,或三次以上无故缺席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应出席会议,海南省音乐家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或暂停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谈论和决定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理事会;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有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海南省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秘书长为第一执行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音乐家,经两名海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经由主席团批准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海南省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简称海南音协。海南省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HAINAN PROVINCIAL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HNMA),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海南省音乐家协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海南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