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琼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海南省旅琼文艺家协会,简称为旅琼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是由旅居海南的知名作家、各门类艺术家等专业人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文艺组织,是繁荣发展海南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和民间智库,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化艺术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团结引导广大旅琼文艺家,坚定文化自信、保持情怀担当,扎根海南沃土、深入挖掘创作,搭建服务平台、发挥聪明才智,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大力传承和发展海南地方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海南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旅琼文艺家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导广大旅琼文艺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心系海南、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讴歌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精品力作;坚持面向会员、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旅琼文艺家聪明才智,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增添强大正能量,提供智力支撑、文化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坚持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党建带群建制度,保持和增强协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改进工作方法手段,创新运行保障机制,不断增强协会组织活力、向心力、吸引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六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接受海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接受海南省社团登记部门的监督,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办公地址为海南省文联琼苑宾馆八角楼办公区。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文艺思想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文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最广泛最紧密地把广大旅琼文艺家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繁荣创作、服务人民。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延伸手臂、拓宽渠道、创新手段、搭建平台,不断提高协会工作质量和水平,打造一个汇聚四方之才的旅琼文艺家之家,充分吸引、激发文艺家创作热情和艺术才智,来琼办班讲学、培养文艺人才、创作海南题材文艺作品、发展海南特色文化产业,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宣传推介海南等活动。

(三)培育和发展壮大队伍,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引进培养、支持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机制措施,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大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良好环境,鼓励吸引全国各地文艺名家和领军人物旅居海南,打造新时代海南文艺的编外智库和人才劲旅,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特殊作用。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组织旅琼文艺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聚焦海南现实题材和优秀传统文化,用心用情用功挖掘、创作,鼓励支持参与重大题材文艺创作项目签约,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海南特色的文艺精品,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五)积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与旅琼文艺家联系,积极为文艺家在琼期间的生活、采风、调研、创作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协调、服务和支持,动员组织文艺家开展主题文艺活动和文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丰富海南人民群众和广大游客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根据文艺家特点和意愿,积极搭设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研讨、展演、展览、展播、展映等活动,支持举办海南题材作品的个展个演,帮助文艺家展示、宣传、推介作品;组织文艺家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性的文艺展示、研讨、论坛等交流活动,将更多代表海南水平、具有海南风格的优秀作品推介出去,用心用情讲好海南故事、展现中国气派。

(七)鼓励文艺家在琼办班讲学、培养文艺人才,支持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组织文艺家参加重点项目策划、创作研讨、作品评审以及精品创作签约项目评审,充分发挥文艺家自身才智和“传帮带”作用,为海南培养各方面文艺人才。

(八)创新联络管理服务方式,完善入会注册登记制度,建立会员档案资料信息库;探索“互联网+协会”工作模式,构建倾听呼声、回应诉求、政策咨询、行业自律、权益维护、人才推介等网上联络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一体运行、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旅琼文艺家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旅琼文艺家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海南拥有固定居所、每年累计旅居海南3个月以上,服从本会管理、参加本会活动的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

(三)在海南拥有固定居所、每年旅居海南累计6个月以上,热心海南文学艺术事业的非全国文艺家协会会员的文化产业和新闻界领军人物、拔尖人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主席团会议审议;

(三)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内部团结;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与本会依章程开展的工作和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届中调整理事会成员,须经主席团提名,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为第一责任人。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工作。主席团聘任秘书长须经海南省文联作协党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提名或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遵守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海南文艺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业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崇德尚艺、甘于奉献;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研究协会重大事项,部署重大工作和活动;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职责,主席出缺时,行使主席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提交主席团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有下列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在年底将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南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