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三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三亚市文联)。
第二条 三亚市文联是在中共三亚市委直接领导下,由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三亚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三亚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是中国文联、海南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本市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岛部队、武警部队中的中国文联、海南省文联及本会会员,可由所在部队政治部组织,统一参加本会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三亚市文联为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的委员会机构,具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市文联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承担团体会员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并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积极发现、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文艺队伍,使三亚市文联真正成为文学艺术工作者之家。同时,对各种优秀文艺作品,优秀文艺和优秀文艺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六条 三亚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各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各地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三亚市文联积极开展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海外的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为我市的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三亚市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保障文艺家从事创作、研究等各种正当的文艺活动,当团体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三亚市文联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及对话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本会团体会员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并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及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三亚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开展政策允许的社会服务和经营活动。
组 织
第十一条 三亚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三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三亚市文联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大会产生的三亚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大会主席团特邀产生。
三亚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的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
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三条 三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三亚市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三亚市文联经费来源:1、国家拔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3、建立三亚市文艺基金会。
第十五条 三亚市文联的英文全称缩写是:“SYFLAC”。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三亚市范围内赞成本章程、从事文学艺术事业的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由本人申请,有两位会员介绍,所属文艺家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根据我市的特殊情况,在本市居住、工作半年以上,从事文学艺术事业的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有两位会员介绍,经所属文艺家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客座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三亚市文联交付的工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从事文艺活动,可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以本会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三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