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五指山市文联)。

   第二条  本会归属中共五指山市委宣传部,是由中共五指山市委领导的,由全市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联合组织,是五指山市委、市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讴歌时代主旋律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组织和团结各族文艺家,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促进文艺事业和文艺产业的发展,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化,积极促进全市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对外交往和交流,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文艺的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组织和支持文艺工作者开展文艺创作、文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与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第五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个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出版文艺丛书、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发展团体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加强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与工作,承办会员需要解决的事宜。向上级文艺团体推荐会员和优秀的文艺成果。

  第六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抓重点、抓精品,促进全市文学艺术上档次、上水平。表彰、奖励、传播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和优秀文艺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为五指山热带雨林休闲度假旅游城市的独特文化魅力建功立业。

  第七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尊重各民族的文艺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文艺骨干,发掘整理抢救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第八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与全市专业和业余文艺工作者以及各艺术门类之间的亲密联系,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权利和义务的文化艺术团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议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主要任务是遵守五指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完成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看展符合章程的其它各项活动。其主要权利是:推选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代表大会代表,推选代表性人员参与五指山市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机构的工作,参加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它活动,对领导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给予各种形式的监督。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五指山市文联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市文联特邀产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委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替代制,即分配给各乡镇、各协会的职务性委员席位,如出现任者因故离职的情况,可依程序自然更换人选,推举出任着接任,并报市文联主席团确认。全市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听取和审议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决定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的重大问题;(三)修改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四)选举产生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

  全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定;(二)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三)听取和审查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负责五指山市文联的日常领导工作。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兼职)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五指山市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五指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