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定安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定安县文联)”,是定安县各文学艺术协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是全县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委员会讨论批准,该协会即为本会会员团体,其所
属 会员即为本会会员。会员组织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县文艺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积极发现培养文艺新人,不断扩大文艺队伍。
2、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自由讨论和成果自由单键,交流创作经验,对优秀艺术成果和学术给予奖励和表扬。
3、对各协会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和责任。
4、加强本县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台湾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华侨中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团结,并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文艺界的横向纵向联系。
第五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艺工作者从事工作、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分割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本会要求会员自重、自强,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定安县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行使其权力。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选出县文联委员若干人,组成县文联委员会。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席、副秘书长也可不设。
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予以罢免或撒换。
第八条 本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县文联委员会负责召开,文联委员会每年举行二次,由主席负责召开,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若有三分之一的文联委员或成员团体提出,也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县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文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