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保亭县文联)。

    第二条   保亭县文联为本县文艺协会联合组织,是在保亭县委宣传部直接领导下,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的专业群众团体。

    第三条   保亭县文联实行各协会团体会员制。凡在本县各战线业余文学艺术工作成绩突出者,均可申请加入各协会,经县文联委员会批准后,即为各协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保亭县文联在中共保亭县委、县宣传部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繁荣和发展保亭民族地区文学艺术事业,为促进精神文明建,多出作品,多出人才,为保亭与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而努力。

    第五条   保亭县文联对管辖下的各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组织各协会会员下基层体验生活、搞创作。积极培养新的文艺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使本会真正成为我县文学艺术工作者之家,为促进保亭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条   保亭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保障文艺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和各种正当的文艺活动。

    第七条   保亭县文联积极沟通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侨联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县文学艺术事业。

    第八条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文联委员召集。在休会期间的一切活动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负责,县文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文联会会议经费以及开展文艺活动、征集稿件、出版刊物经费,由县文联向主管部门报告送县政府批准后,由地财拨给。

    第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力归于县文联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