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1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是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把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繁荣发展全省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实现“十四五规划”和着眼海南自由贸易港文艺建设发展需求,为繁荣发展新时代海南文艺事业、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戏剧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积极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洪流,不断探索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的实现途径。支持和代表戏剧工作者,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积极反映戏剧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探索实施分级分层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基层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戏剧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加强戏剧界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培养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戏剧工作者队伍。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戏剧工作者行为守则,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积极反映会员和戏剧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七条 把推动创作优秀戏剧作品作为中心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戏剧工作者尊重艺术规律、加强定力修为,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推动创作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组织“南海文艺奖戏剧奖”等比赛、评奖活动,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和在戏剧教育及其他戏剧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戏剧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办好戏剧网站,及时反映戏剧现状、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条 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戏剧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
第十一条 坚持文化惠民、文化为民、文化乐民,不断提升文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组织动员、鼓励引导越来越多的戏剧工作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走进基层为群众送去更多美好精神食粮,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高度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戏剧工作者、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戏剧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戏剧活动和青少年戏剧教育活动,推广和普及戏剧艺术。
第十三条 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戏剧组织和新戏剧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十四条 促进并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戏剧组织的联系,推动海南戏剧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戏剧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戏剧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戏剧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戏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各市县戏剧家协会为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省性的戏剧行业组织,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工作者,赞成本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海南省戏剧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执行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决议,维护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权益,参加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业务指导,向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戏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凡对海南戏剧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戏剧家和旅居海南戏剧家,经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两人或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审核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讨论和决定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理事会;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主席团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海南省戏剧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海南省戏剧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戏剧行业建设和戏剧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企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海南省戏剧家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戏剧家协会简称海南剧协,英文名称为HAINAN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HTA)。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海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海南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戏剧家协会。